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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辦護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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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辦理護照須知

一. 親自辦理

1. 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;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「人別確認」後,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。

2.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法定代理人、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親自辦理。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(如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)。

3. 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(已結婚者除外),須持有權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之書面同意書,始得自行申請護照。

4. (1)外文別名應有姓氏,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,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。倘有足資證明之文件,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。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、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,如身分證役別欄有載明役別者,免附。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檯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檯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檯遞件。

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、國軍人員、後備軍人申請護照說明書」)

※注意事項:

1.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護照。

2. 無內植晶片護照(原MRP護照)持照人,倘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。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,請另參閱「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說明書」。

3.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,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。

4. 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
資料來源:外交部領事局



二. 委託代辦

1. 申請換、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且經戶所確認人別者,需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。

2. 注意:未婚且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得接受委任代辦護照;但已滿14歲且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,為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等)或兄弟姊妹,除上揭應備文件外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(有親權之父或母或監護護人)於申請人護照申請書正面備註欄書具同意其代辦護照之文字後,得接受申請人委任代辦護照。

資料來源:外交部領事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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